屋子裡堆滿整整2年份的垃圾,只有沙發上有一小塊空間可以休息,顯然是租客睡覺的地方;而屋外雖然有座花園,但窗戶和百葉窗從未被打開。
為了繼續租給下個房客,普林格只好聘請特殊清掃團隊恢復屋況,但他並不生前房客的氣,「這個社會有漏洞,他需要幫助,我不知道一個人怎麼能過那種生活,沒有人照顧他,這太殘酷了」。
這名房客一開始簽的是半年短期租約,後來轉為滾動式合約。2年期間普林格多次嘗試與房客溝通,但對方始終拒絕,「他不讓我們進去,我們通常每6個月檢查一次,確保一切正常」,但「除非有緊急狀況,否則我們不能擅自進入」。
樓上鄰居曾反映該名租客從不倒垃圾,甚至幾乎不曾出家門,因此普林格十分擔憂,一度聯絡社福機構,但因租客未主動求助,他們也無能為力。
最後普林格不得不以《住房法》第21條驅逐令(Section 21 eviction)將租客趕走,也坦言這是迫不得已的終極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