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覺得趙某在故意耍賴。這房子都賣了,地下室怎麼可能還歸他?雙方為此爭論不休,互不相讓。
法院判了!地下室到底歸誰?
潘某和梁某覺得自己受到了欺騙,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一紙訴狀將趙某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爭論得面紅耳赤 。
潘某氣憤地說:「我花了200萬買這套房子,地下室明顯是房子的一部分,他卻故意隱瞞,這不是欺詐是什麼?我要求他立刻搬離地下室,把地下室完整地交給我!」 他認為,地下室與房屋緊密相連,是房屋整體的一部分,自己購買了房屋,就理所當然地擁有地下室的所有權。
趙某卻狡辯道:「地下室是單位分的,而且合同里也沒寫地下室的事兒。這地下室一直是我用來做金屬加工的地方,我有權利繼續使用。」 他堅稱,自己在賣房時並未將地下室納入交易範圍,且合同中對此也沒有明確約定,所以地下室應歸自己所有。
由於證據不足,潘某夫婦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地下室的產權登記狀況,因此不適用從物隨主物轉讓的規則,另外合同里並沒有約定轉讓地下室使用權,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了潘某、梁某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