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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小姑子提交了一份趙明的遺囑,上面申明190萬存款歸自己所有。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小姑子在法庭上遞交了一份趙明立下的遺囑,聲稱那190萬元應該全部歸自己所有。但奇怪的是,遺囑上並沒有趙明的簽字,也沒有作公證,顯然不符合常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也就是說,沒有簽名的遺囑是無效遺囑,不會被法院所採納,且小姑子手上的遺囑也不能證明是趙明的真實意願。
最終法院判決:190萬存款的50%歸劉梅所有,另外的50%歸劉梅、孩子、婆婆共同繼承,因劉梅的兒子是未成年人,其份額由母親代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