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認為,家暴是突發事件,而且案發後他已搬離家中,妻子卻仍要求賠償300萬元,金額太高;至於上億元的台積電股票,是他自己工作表現的員工分紅配股,並非妻子協力取得,且妻子年薪百萬,生活沒有問題,卻要分走他一半財產,實在很不公平。不過,張妻遭夫家暴後與夫離婚後,財產訴訟也勝訴,當她拿到確定判決書,要求張男依判決結果給付4,600萬元時,卻發現張男名下只剩下12萬元,原本張男擁有的BMW百萬名車,也過戶到別人名下,張妻勝訴了,但實益有限,恐得另提民事訴訟追償,陷入無窮盡的法律爭訟中,且不見得可以拿到應有的給付與賠償。張妻認為,丈夫在打官司的一年多內,已陸續脫產,目的就是不想給她錢,因此向檢方提出《刑法》損害債權告訴,目前由新竹地檢署偵辦中,《刑法》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者,最重可判2年,即俗稱的防脫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