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民航局的《關於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充電寶」乘機的規定》,旅客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裝置 (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可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旅客攜帶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攜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航空公司批准進行包裝攜帶。